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明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防治的原则,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落实“四早”措施,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强调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但是特定条件下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暴露于病毒污染的环境可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
三、疫情监测
一是根据国内外疫情流行变化,病例流行病学史强调报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更加精准科学。二是强调无症状感染者为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三是增加多渠道监测预警,要求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结合的原则,针对人群和环境开展监测工作。四是完善聚集性疫情定义,根据分区分级标准,将聚集性疫情从“2例及以上病例”修改为“5例及以上病例”。
四、流行病学调查
增加境外输入病例、输入继发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简称密接的密接)等定义,强调做好个案调查,密接判定、病例主动搜索、聚集性疫情调查及调查信息报告,做好感染来源、污染范围、传播特征和传播链分析。
五、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管理
一是增加密接的密接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管理要求、信息报告4方面内容。二是增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要求,要求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分别进行3次和1次核酸检测。三是细化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要求,制定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相关工作。
六、疫情处置
一是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地区,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落实常态化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应对准备。二是中风险地区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学校以班级、楼房以单元、工厂以工作间、工作场所以办公室、农村以户为最小单元),启动强化监测、实施终末消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感染风险,确定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和优先次序。三是高风险地区以学校、楼房、工厂、工作场所、自然村为最小单元划定防控区域,开展入户全面排查、限制人群聚集性活动、区域管控等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七、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增加基因测序内容,要求各地发生的首例和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以及环境监测发现的阳性标本,应当开展基因测序等溯源工作。
八、境外疫情输入防控
调整“7+7”“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5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7天,并于隔离期满14天后自愿自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
九、重点环节防控
增加冷链食品加工和交易场所的防控要求,降低冷链环节传播疫情风险。
十、社会健康管理与服务
加强社区防控与服务、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个人卫生与防护、心理健康服务等措施。
十一、隔离场所设置
在保持隔离场所设置其他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选址要求修改为“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有利于在保证隔离安全和避免疫情传播的基础上,提升城市总体隔离能力。
防控方案要求各地进一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强化联防联控、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对本辖区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防控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七版)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根据新冠肺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在第六版防控方案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社区精准防控,扩大检测范围,及时发现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不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发病前1-2天和发病初期的传染性相对较强;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由于在粪便、尿液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当注意其对环境污染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或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可获得一定的免疫力,但持续时间尚不明确。
三、疫情监测
(一)病例发现、报告和管理。
1.疑似病例定义。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两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同时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
(1)流行病学史:①发病前14天内有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②发病前14天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③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社区的发热和/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④聚集性发病:14天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②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2.确诊病例定义。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1)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3)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均为阳性;(4)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I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及以上升高。
3.病例发现。
(1)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加强对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病例的监测,对于其中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者,应当及时检测。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对接诊发热或感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从事冷链食品加工和销售人员,来自农贸市场、养老福利机构、医院、监管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就诊患者,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当及时检测。
(2)社区重点人群监测。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健康监测,督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就近的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检测。
(3)密切接触者监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检测。
4.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24小时内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病例出院后,在24小时内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在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
5.隔离治疗。
(1)确诊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病例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出院病例复诊复检时,应当开展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并在网络直报系统新冠肺炎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模块中补充填报实验室检测信息。核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应当尽快转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CT影像学进展者,应当继续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2)疑似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单人单间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二)无症状感染者发现、报告和管理。
1.无症状感染者定义。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2.发现途径。主要包括:①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②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③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④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⑤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⑥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等。
3.核酸检测。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检测能力,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实行“愿检尽检”。对农贸市场、冷链食品加工和销售、餐饮和快递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适时抽检。
4.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24小时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需于24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解除隔离日期。
5.隔离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相关临床表现者需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当开展血常规、CT影像学检查和抗体检测;符合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并于第2周和第4周到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诊。
(三)聚集性疫情的发现和报告。
1.聚集性疫情定义。14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发现途径。主要通过常规诊疗活动,传染病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分析,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场所、机构和人群健康监测等途径发现。
3.报告。各县(区)出现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对5例以下病例且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发病事件也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多渠道监测预警。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结合的原则,针对人群和环境,开展病例、口岸、重点场所、社区、体温、病原学、药品销售、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和冷链食品等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控工作。
四、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报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区)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涉及的部分人群。
1.境外输入病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定义。病例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14天内有境外疫情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且排除中国境内感染。
2.输入继发病例(输入继发无症状感染者)定义。病例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14天内与境外输入病例有明确接触史而感染。其判定原则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病例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14天内仅与境外输入病例有过接触史;②未曾到过或居住在境内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社区,或境外有疫情的国家或地区;③无医院就诊等其他可疑暴露史,或所在地区未发生社区传播。该类病例应当按照本土病例在网络直报系统中报告。
3.密切接触者定义。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4.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定义。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5.一般接触者定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个案调查。
接到报告后,尽可能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实验室检测等信息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附件1)。
1.基本信息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开展。在出院病例完成14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后,收集填报病例样本采集与检测信息。
2.感染来源调查。运用大数据收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确定旅行史、接触史、暴露史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的感染来源。首先应当明确其是否为境外或境内其他地区输入病例,如感染地为境内其他地区,应当与感染地疾控机构联系并核实相关信息。如感染地为本地,应当明确其是否为输入继发病例或本地传播引起。如现有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不能明确其感染来源,应当对发病前14天内的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血清学筛查,必要时开展病毒基因测序,尽可能查明其感染来源。对通过上述手段仍不能明确感染来源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当地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在居民区近14天内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进行主动搜索,并及时开展核酸和血清学检测。3.污染范围调查。调查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采样前2天至被隔离前的活动轨迹,结合大数据,判断活动范围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判定防控区域。
(三)密切接触者判定。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8.暴露于可能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环境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四)不同交通工具的具体判定原则。
1.飞机。一般情况下,与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员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他同航班乘客作为一般接触者。
2.铁路列车。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例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例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例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通风的普通客车,与病例同车前后三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与病例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五)聚集性疫情调查。
根据网络直报、病例个案调查等信息,对符合定义的聚集性疫情立即开展调查,分析传播特征和传播链。
1.相关病例调查。聚集性疫情相关病例的调查应当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