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条款“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简称“心安?怡”。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心安?怡的基本保险金额分为4个档次,由您与我们约定其中一档进行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续保本合同可在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若我们停止心安?怡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确定。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双倍计算。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2.5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2.6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4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13)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15)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16)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17)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我们,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续保的,我们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续保的保险费。3.3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4)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卫生行*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5)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6)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指住院期间每日各项费用明细);(7)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支付4.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根据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年龄等情况确定。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续保时,我们可能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费率,如果我们调整保险费费率的,我们将提前通知您,经您同意后,按新的保险费费率标准收取续保保险费。5.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6.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