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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超市购物,自助结账时故意多次漏扫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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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妈退休在家,平日里买菜又带娃。有一天,吴大妈发现小区旁边新开的超市可以自助结账,就用手机号注册了账户,每日买菜扫码支付,很是便捷。在一次结完账后,吴大妈发现自己买的一袋虾没有扫码付款,但也被正常带出了超市,于是她猛然发现了这个“省钱”途径。此后,每次去超市购物,她都故意漏扫码一两样物品,前后七次屡试不爽。正当吴大妈心中窃喜时,她接到了海淀警方的电话,方知自己因涉嫌多次盗窃被警方立案侦查。

本案例是一起真实案件,本案定性并不复杂,笔者想借此案例,讨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前提是笔者支持“机器不能被骗”的基本原理。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性的证据已充分,且以下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盗窃罪与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中,且这两个罪挨得最近,说明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诸多相同之处,因此,司法实践中,两罪在认定上极易混淆,大量的盗窃罪被认定为诈骗罪,从而大大挤压的盗窃罪存在空间。

诈骗是对人实施的,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机器不能被骗”恐怕孩子都知道,因此,接受“机器不能被骗”这句话,在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时,就会变得很容易。减少不必要无畏的争议,如机器的后台是人控制的,其实机器都是在电脑控制下程式化的运行,一旦程序员接程序安装于电脑,机器就会在这套程序下重复运行,如果有人利用程序漏洞窃取财物,是骗还是盗?不言自明吧。

言归正传,实践中发生过大量以骗的手段实施盗窃的犯罪,如调虎离山式盗窃、调包式盗窃、利用迷信盗窃等,这些行为都是盗窃行为,但行为过程中都采取了骗的手段,这些行为也极易被认定为诈骗罪。实质上,盗窃罪与诈骗罪是根本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不是基于被骗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如调虎离山式盗窃案,行为人跑到一户居民家,告诉家中的老人,你儿子刚才在路上被车撞了,就在那条路上,老人一急门也没有顾上锁就跑去,行为趁机拿走家中财物。这个案例中,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对老人实施欺骗,老人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那么老人是自愿将家中财物交付于行为人,可是本案中,老人虽然忘记锁门,对家中的财物没有交付的意思也没有交付的行为,而是行为是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将老人家中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典型的盗窃行为。更多案例,篇幅所限,不列举,总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就是上那黑体字突出显示的那句话。

吴老太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区别于抢夺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区别于侵占罪)。

本案中,吴老太先后七次采取漏扫码的行为,骗过机器(而不是收银员),将超市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涉嫌盗窃罪。相反如果吴老太采取人工结账的方式,骗过收银员,将超市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则涉嫌诈骗罪,其基本原理就是“机器不能被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共规定了五种盗窃罪行为方式,其中之一为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三次实施盗窃行为,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达到盗窃罪的标准,但也不是说每次只要是盗窃行行为就算作一次,在此,对这里的每次盗窃应作限缩解释,要求每次盗窃的财物应具有刑法意义的财产价值,据此可以排除小偷小摸行为,如偷个萝卜偷根葱、偷个本子象皮等小偷小摸行为,不能算作一次。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吴老太在短期内从超市盗窃物品七次,每一次虽然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每次盗窃的财物具有刑法意义的财物价值,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仍涉嫌盗窃罪。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笔者重点论述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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